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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追债公司夫妻双方婚前债务婚后找谁

文字:[大][中][小] 2019-06-19    浏览次数:    
普通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当清偿义务,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益,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当清偿义务,是与一方婚前财富为个人财富相对应的。假如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富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
 
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益的依据。在司法理论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运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置办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运用的。由此可知,只要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当归还义务。
 
二、债务人配偶承当清偿义务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当连带义务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承受婚前财富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完成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另一种观念却以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当连带义务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践承受财富或受益的范围内。
 
关于夫妻在结婚之前的债务,固然多数状况下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也有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状况,于是债权人在他们结婚之后应该找谁还债,就要分离到债务的性质肯定。属于个人债务的,自然找欠债的个人还债。但要是共同债务,那么双方都有还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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